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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户向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做担保在银行贷款。该客户用其公司名下的土地抵押给我担保公司为其在银行做半年贷款(贷款到期日估计在7月份)该土地是出让取得,工业用地,并且已建有完工该公司的新厂房,只是还没取得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在土地证上记事一栏写有:本宗地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申请竣工验收。询问过土管局回复说像这种情况抵押到期日只能做到2013年3月31日这样就出现了抵押期限短于担保期限的情况,我想咨询一下,如果这个担保业务出现了代偿,而抵押期限已过期(办妥他项权证的情况下),我担保公司能主张土地的权利吗?该笔业务该如何规避风险?

其他 2013-01-21 1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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