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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小型加工场,去年11月,我请一个工人做木工,他是在其他厂里干活,其他厂里没有活了就来我这里干几天。有活了又走了,报酬采取的是计件制,这也是技术活。也不限制他的时间,他可以随时走,干完一批就接工资,11月11号10点半来,刚干10分钟,右手拇指末端被电锯割伤约半公分,我以将他的医药费全部付清,他现在侵犯他的健康权为由,起诉我要赔他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共69778元。他是在戴手套伤电锯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受伤的。

其他 2013-01-24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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