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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 公租房原是86年动迁房,父母承租,父母去世后,居住户籍弟兄二人,小弟是公房承租人并一直在居住,三兄是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能力,长期住医院,二人系监护关系。2000年,小弟要结婚,出于婚前房产保护,就购买了该公租房产权,产权人为小弟一人,三兄有居住权和户籍。2010年12月二兄代理无民事能力的三兄诉求三兄与小弟产权共有,问法院将会如何判? 起因是二兄长期保管三兄工资一直不报帐,2010年3月小弟就书面请求其报帐,2010年12月二兄就将小弟诉诸法院。2011年1月法院作诉前调解失败,2012年6月7日正式开庭审理。 小弟和二兄都对三兄尽过照顾义务。

离婚 2013-02-02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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