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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2月到我现在的公司工作,2004年6月开始签定外包合同,根据去年的合同执行情况,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在今年3月底到期,但公司在4月初搞了双向选择,我落选了,迄今为止公司都没有和我续签合同,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我每天按时上下班并有打卡记录.前几天公司领导找我谈话,希望我能够主动辞职并表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我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我现在对该公司已经死心了,不想继续在这个公司干下去了,我想问一下,我是不是只有向上面说的拿一个月工资赔偿,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8-05-24 16: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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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来回答一下. 看了几边你的情况,感觉你好象没说明白.按照我的理解,你2004年2月在该公司工作,合同到2008年3月底到期.2008年4月公司搞了双向选择,你没被选上,从2008年4月至今,公司没有和你签合同,也就是说你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在那家公司上下班,而且还正常打卡,还有打卡记录.有你的打卡记录说明公司把你当成了一名该公司的员工,只是没和你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2008年4月至今仍然给你发工资,那你该拿的就不止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了,因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制服二倍的工资.从2008年3月底至今,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你可以保存好自己的工资单和打卡记录,向公司要求支付你从2008年3月底至今的工资的2倍,并要求公司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你还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申请仲裁。
  • 可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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