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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11月24日,到某超市上班.当时老板说要过年了要想好不能走,请假交30元,上班要交200元培训费(上班满一年,辞职时可退),工资待遇和厂家谈,上班制为半天(上半天耍半天),如果要辞职,提前一个月说。未提及合同的事,超市员工也未有一人签合同。当时想长干就没想那么多同意了,和厂家谈的工资是底薪1000,然后提成(因为是新产品根本推销不出去)工资压25天。因为厂家在重庆只是和业务员电话联系,所以也未签合同。在12月25日我得到第一笔工资233.5元(于2012.11.24——2012.12.30的工资)在2013.01.02的时候因为我的私人问题需要在过年前去贵阳,所以我给老板说了辞职,他说不可能,但我也必须走,就给他说了我还是要走。在2013.01.25我得到了第二份工资1000元(2012.12.01——2012.12.31的工资)我于2013.02.07正式离职不上班,请问我2013.01.01——2013.02.06的工资厂家应该正常付给我吗?

其他 2013-02-21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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