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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因工作问题被同事打断鼻骨,是工伤吗?在无锡公安局市惠山公安分局给打我的同事徐**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了我们二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了工作的原因发生的争执。处罚决定书发出后,违法嫌疑人徐**接受了伍佰元罚款,在三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那么,公安部门认定的3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了工作的事情能否作为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中的三个条件?

其他 2013-02-19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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