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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买的房子原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2009年9月21日通知于9月22日至27日交房。开发商承认逾期交付264天,但是说明要扣除因不可抗力、暴雨、台风、创建文明城市及卫生城市限制施工等原因造成停工65天,实际只同意补偿199天。这些扣除的65天是包括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但是我的购房合同是2007年8月25日签订的,合同注明2008年12月31日交房,我提出只能扣除发生在合同签订之日就是2007年8月25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这部分天数。请问我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2.购买房子但是的宣传材料注明是装观景电梯,但现在发现不是观景电梯。请问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诉讼 2009-09-26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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