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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11月27日,我在昆山的张浦镇新吴街附近购入一商品房,当时以每平方米7596.1元,总价482808元的价格与昆山市恒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482770067590#). 合同约定08年1月11日出卖人将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当时房子已经建好,(初步看来马上就可以使用)唯独门前的通道还未铺设,当时出卖人以边上还要建设大型酒店为由执意要到合同期到才可交房.到我收到出卖方的交房通知书时,我去看了一下,房子还是跟06年我看到的一样,门前的通道还是没有铺设,于是我当时就以这理由没有去收房,按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1,或是买受人解除合同. 我现在的困惑是:开发商是否违约?我现在不收房是否也有责任或是要赔偿开发商?我不想解除合同,就想违约赔偿可以和市场价平衡.更希望可以早点交房. 我当时买房子的背面和附近50米的商铺年租金都要2万到4万,有的甚至更贵,我买下此房也是为了出租,现在撇开银行贷房利率的上升不说,卖方的逾期赔偿也不过每年1万7千多,还不及一年前的商铺年租金(现在商铺的年租金都上涨了),我的逾期赔偿可以通过何重方式也能跟上上涨.如果一年后开发商还不能给我满意的收房环境,我要怎样办? 又有什么途径可以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 以上的我的困惑希望可以从有关法律规定中,找到更充分的理由,帮我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08-04-14 22: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所以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所以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 开发商是否违约,主要看合同对交付房屋条件的约定。
  •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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