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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6月2日代理了一家安徽**投资有限公司的产品(该公司自称是产品全国总代理进行全国招商与生产商是合作关系)。但我发现该公司发给我的产品包装上的条形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早在1999-9-26就已经注销。 商品条码是商品流通的“身份证”,1》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2》根据产品标识标注法规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既然产品条形码查实已经注销不能在使用,那再印刷在产品包装盒上标注就是无真实的标识、标注。 故而本人理解使用注销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应该属于不能销售产品,印刷不真实标识、标注,存在合同欺诈! 现在我向公司提出退货,但由于合同期是2年,加上当时合同补充协议有一条约定,写的是我代理该公司产品3个月内需完成10万的进货(实际上3个月内我没有再向公司进货。现在看来,我个人觉得这条像是霸王条款)。所以公司咬定我先违约不给我退。 根据上述情况是否可以确定安徽**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构成合同诈骗事实? 望能在此得到最佳答案!!!

争议解决 2008-02-01 20: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只要你说的真实无误,就可以确认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是违法的、无效的!故你完全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如若不允,你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要求查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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