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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与人发生纠纷,对方报假案,导致我被公安局拘留。我刚被拘留仅几天,办案的公安人员即向媒体公布了还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情况,并让媒体到看守所拍摄了我身着囚服的照片,媒体还在公安局办公室采访了所谓的受害人(即报案人),致使媒体在报纸上刊发了与最终审判结果完全不符的虚假新闻,内容严重侮辱了我的人格。事后公安局却称他们没有责任。请问: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即向外公布未经认定的案件内容,导致虚假新闻刊发,公安局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 2008-05-24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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