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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延迟交房、现场缺少多项景观和设施等实体,我在05年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或由开发商继续修建达到合同约定后支付尾款,有连续的书面的信函等证据。因开发商不愿退房,也没有继续履行,我于12年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完成没有完成的合同义务,否则,由开发商赔偿或应减少合同价款。 请问能否以我最后的替代“减少合同价款”不是在事发后两年内提出的,而认定我的诉讼时间已过?

调解 2013-03-01 1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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