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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的收养规定,是按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按1992年的收养法执行。 谢谢!!!

其他 2008-05-26 2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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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年的收养法没有逆及力,所以按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如满意请采纳!
  • 1992年的收养法没有逆及力,所以按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 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一般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 对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作了特殊的规定 ,可以不受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不受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 无力抚养的限制,不受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子女 的生父母 的限制 , 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的限制
  • 1992年的收养法没有逆及力,所以按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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