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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12月2日与卖家在中介行签订二手房三方合同,225万元成交,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12月26日完成网签,但网签价为200万。公积金贷款申请同贷书在2013年1月31日批出,按合同约定,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件交易。当时卖家以出外过年不在广州为由,透过中介约定元宵节过后回广州交易。但在元宵节到2月底中介和我透过当时卖家联系的电话都不能接通,后接通后声称在欧洲,3月4日回广州。遇上楼市新政,卖家现在觉得能更高价,拖延不按合同执行提供一切所需证件与我去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签订的纸质合同,约定违约方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适用定金罚则处理】,并退后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这两点当时签约时没有划去其中一项,请问是不是两项都执行,还是只赔定金?上到法庭能赔10%的机会大吗? 另外在此交易中我已经产生的按揭中介费和地产中介费,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违约卖家赔偿?

其他 2013-03-12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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