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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用钩机给原告干活,口头约定完工即结账,每小时300元,逾期每小时350元(没有合同)。干活的时候原告预支8.3万元,用于钩机加油,工程结束时给付工程款5.3万元。2012年4月原告派工作人员按照每小时350元的价格将尾欠4.8完款结清。当时原告工作人员让我们把买油预支的8.3万元的12张借条和工程结束时打的5.3万元收条,以及最后的结账单都留给他下账,我们就没收回。2012年6月,原告拿其中的3张借条到法院起诉,称结算的时候落下这3张借条,合计4.1万元没有结账,要求被告偿还。法庭受理后,发现帐已经结完,原告在开庭的时候说结账单在其手中没有给法庭,原告也没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就按照预支的8.3万元为每小时300元计算,其余的按照350元每小时,进行的判决,案由定的拖欠工程款纠纷,请问,我们已经结账了,原告派人把钱已经给付我们,说明对价格没有异议,他起诉的是3张欠条,原告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庭给重新算账有法律依据吗?

争议解决 2013-04-01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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