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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份,通过亲戚的朋友关系,和亲戚共同购买一座300平方左右的房子,总价款70万,首付款45万是我付的,并签订了收款协议,并有当时地产公司公证并盖上公章,协议记的大约意思是这样写的,旧房东收我首款45万元,余款25万元分三年还清,后做过户手续,没想到我这朋友之后余款一分钱未付,前几天才知道这房子是贷款房,因还不上银行本金和利息准备起诉产权人,拍卖该的房子,可我从付款已经住了整整九年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这种私下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吗,过错方是谁?现在房子升值了,难到就返还当时的首款就了事吗?请教各位律师,感激之至!

调解 2013-04-17 1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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