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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我与2008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话我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时与我解除合同,作辞退处理.决定2009年10月26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且公司不作任何赔偿.

其他 2009-10-23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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