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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资产分配,离婚资产的分配

调解 2009-10-27 11: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一个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相信看了上面的规定你大概会有一个了解。 第二个问题:这个协议不能简单地认定有效还是无效,需要看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你说的条款与你们的协议之间可能是各自规范各自范围内的财产内容,也可能发生冲突,要具体分析按照哪个来分配。应该说离婚财产分配是个比较复杂也比较琐碎的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也不是一刀切的,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第三个问题:我想你看到前面的规定也应该明白了,这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不管是靠谁的努力,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店面合同的名字也不能改变这个性质的。道理很简单,家庭总是会有分工的,你赚钱他做家务,不能就说你赚的钱就是你个人的,那谁还愿意做家务了?你之所以可以安心赚钱也是因为家里有他在做家务,实际情况不一定是这样,但道理你应该能明白。 第四个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店面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自己单独处置是否有效是存在问题的,对它的处置你丈夫也是有发言权的。继承是在人去世之后才发生的问题,这里不存在继承,你说的可能是赠送。提醒你,你这样的做法有可能给对方留下转移财产的把柄,导致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建议你这样做。
  • 刘辉律师解答的非常用心,表示敬意!我同意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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