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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4年前进行增资变更,其中把\"未分配利润\"转增了股本,并于当年办理了工商变更,同时在当年的税务年度结算时,税务部门无异议。2009年公司再次增资扩股,税务部门却要求补次2004年以前所转增股本的个税。请问:因税务部门漏征或企业漏申报的税款(比如上述所说的个税)超过了“税收征管管理法”中所规定的追缴年限,是否还要补缴个税?

股权转让 2009-10-30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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