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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与公司签定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强度太大,眼睛高度近视无法适应,于2007年5月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辞职报告上最后一位领导不签字,最后于2007年6月底自动离职,但是公司扣押了我的毕业证正本以及档案及户口,并且在工作期间一直未按劳动合同办理保险.现在我的问题是当时合同上有写违约金一项,如果我要取回如上所有资料公司要我必须交纳16200元的违约金,但是该笔违约金已超出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工资的总和,请问我该如何要回我的资料?该笔违约金我应该交吗?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仲裁 2008-06-06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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