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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司大连接一KTV装修(清包工),最后还有18万的尾款,甲方拒绝支付。理由是我们拖延工期。实际工期延误原因是:合同规定的进场日期与甲方允许我们工人进场的日期延时的6个工作日,还有在我们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导致我们的返工。我们的管理也有点失误,因为工期太紧,所以在没有甲方开具的开工令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施工,竣工后的第二天甲方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营业了。现在就合同来说,唯一影响我们的就是工期,但是在签订合同是,关于工期的赔偿一项已划去!但是所欠工程款当时甲方已签字。再我们多次追要尾款的情况下,甲方以工期为由拒付尾款。现在想咨询一下。有没有必要起诉?如果起诉,有几层把握能胜诉!谢谢!

其他 2013-05-17 1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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