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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09年7月15号进入厦门冠华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模具学徒。09年10月30号公司将我辞退,理由是在试用期不合格,但是本人早在八月份就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可是公司一直以人事变动和繁忙,没有时间去劳动部门盖章为由,没有给我劳动合同,可是在我的工资条上明明有打入转正后的工资和交了社保。我就想问问专家,我这个情形能得到经济不尝吗?

其他 2009-11-01 08: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违法,现在不需要去劳动部门盖章,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你可以主张多方面的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双倍补偿金、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等!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采纳为答案。
  • 主要是看试用期约定是什么时候,工资条上明明有打入转正后的工资和交了社保不能完全证明是否在试用期内还是已过试用期了。如果是试用期内,你得不到补偿的。如果不在试用期,你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的。 如果采纳我的建议,请您点击采纳,谢谢!
  • 应该可以得到补偿。
  •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现公司辞退你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承担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即承担08年8月到12月共5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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