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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民营股份制公司,目前处于这样的一个情况,今年10月份以前的老总把股份转让给了现任老总,目前公司没有业务,老总下令书面通知让部分员工回家休息,拿基本生活费,因我们合同年底才到期,就算合同到期,也就意味着公司将不和员工续签合同。 我就想咨询一下在这两个月期间,员工回家拿生活费,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在职工资大概一千七八百,回家休息工资大概就七八百吧)

其他 2009-11-01 15: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合同到期后可以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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