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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29万人民币,由丙提供15万房屋作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用过高而未办理,甲又以6万车押给乙订立质押合同,乙认为车不安全,又把车放甲处,一年后,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乙要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可否?

其他 2013-05-20 0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乙应首先在甲提供的车辆范围内行使“质押权”,不足部分,再向并主张房屋抵押权。 因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抵押的房产乙无优先受偿权。
  • 乙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 乙应首先在甲提供的车辆范围内行使“质押权”,不足部分,再向并主张房屋抵押权。 因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抵押的房产乙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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