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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某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德国某公司要约:“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中方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方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中方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要约,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方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国际贸易 2013-05-19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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