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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2001年8月4号,开始入职 2002年1月1日,开始交养老保险 2002年6月1日,开始交工伤保险 2002年6月1日,开始交生育保险 2003年12月1日,开始交医疗保险 2006年11月10日,开始交纳公积金(单位开户日期1998年)2009年3月1日开始交失业保险。2012年3月开始至今,由于本人身体原因一直请病假,未能上班。到今年5月20合同期满,4月份的时候单位就通知我说要解约,按规定该怎么补偿就怎么补偿。请问单位应该给我什么补偿,病假期间我的工资应该如何给?病假都是有假条的。之前打了几次劳动保障部门的客服电话,每次给的答案都不同,请您给详细回答一下。

其他 2013-05-30 06:3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属于终止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自08起一年折算一个月予以补偿,法定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 合同到期属于终止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自08起一年折算一个月予以补偿,法定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 合同到期属于终止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自08起一年折算一个月予以补偿,法定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 合同到期属于终止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自08起一年折算一个月予以补偿,法定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 从2008年1月1日即《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至今,按照年限给你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这是你所能主张到的补偿金,病假工资是每月按照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你。
  • 合同到期属于终止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自08起一年折算一个月予以补偿,法定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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