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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如何计算

其他 2013-05-30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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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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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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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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