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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误工费和护理费时对方保险公司说护理费只能按拆石膏的时间赔.不能按病休的三个月赔是这样吗?误工费我们公司已帮我开具了一张1800元的收入证明和一张四月份的工资单(我是三月份才上的班)可对方保险却非要我出具前三个月的工资单否则只能按最低标准工资或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就算是按工资单赔的话也只能按实发工资赔,可我的养老,医疗和事业金的损失谁来赔呢?我想问问这样有道理吗?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8-06-10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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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做法不合理,协商不成可起诉。另你的情况可能构成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竟合,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赔偿。若需法律服务可与我联系,电话:13951705498
  • 你的损失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保险公司做法不合理
  • 保险公司做法不合理,你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具体情况可电话联系。 满意请按采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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