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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3年进入该苏州公司,2007年年底在苏州公司上班发生工伤,2008年评为9级,公司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年9月被派往公司的异地分公司上班,2009年1月31号与苏州单位解除合同与该公司异地淮安公司签定合同,并终止我的苏州各项社会保险,移转至淮安,但是公司内部保证工龄不变。现我2013年4月提出辞职,现公司决定赔付一次性工伤各项赔付按苏州2009年的标准(按工伤条列也就是2008年的苏州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这样是否合法?我个人意愿是按江苏省工伤保险条列第23条第三项,(苏州2012年标准计算)!还有是有我是2003年进入该苏州单位的,我是否按劳动法第47条进行索赔

其他 2013-05-28 2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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