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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取得产权凭证。2004年,原告租住被告的房屋。 2005年,原告打入被告女儿建行卡中1万元现金,原告自称该款为购房款。 被告对收到1万元现金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款为原告一次性交付的租金。 2006年及2009年派出所登记的暂住情况为房屋租赁。 2010年,居委会出具证明该房屋一直在出租。2010年,居委会出具证明该房屋一直在出租请问,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其他 2013-06-08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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