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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上海购买了2套房子。母亲05年去世,外婆08年去世。父亲再婚后欲卖房。现在我的舅舅和阿姨想把他们从外婆那里继承的房产份额立遗嘱转到我的名下。但公证处说要先做继承公证然后才能做遗嘱公证,并要提供房产证等证件。想问下不做继承公证不影响我舅舅阿姨对这两处房产的继承权吧,如果他们立书面遗嘱把房产份额转让给我但不去做公证将来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13-08-20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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