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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份,振兴房产公司把在建的恒隆世家9幢1305号商品房抵给建筑商顾永良,作为顾永良建造“桃源别墅”工程款。3月20日,本人在顾永良的介绍下到振兴公司,与振兴公司签订了预售房书面合同。合同书上房源地点、房号、单价、总价清楚,预售了本人购房总价,同时约定了交房日期,有负责销售经理签字并盖上公司合同章。在公司财务会计开出了购房收据后,我根据合同上的付款方式约定条款,于是我替振兴公司付给顾永良巨额工程款,即购房款。(见预售合同书和收据)以上的事实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关系是我与振兴公司,我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振兴公司应履行给我签订电子合同和交房义务。 从2009年4月份起,本人无数次催被告方签订电子合同,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拖延。在半年时间内我电话无数,到振兴公司十几次交涉,振兴公司法人周国强从未出来见面,毫无结果。后来经多方调查了解到,振兴公司已于2008年8月24日将恒隆世家9幢1305号商品房电子合同签于名叫周刚祥人 面对这样的无懒公司,作为受害者该咋办?

仲裁 2009-11-10 13: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周刚祥并未取得此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你们的合同均是有效的,你可以依合同要求振兴公司履行与你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现在房屋已登记在周刚祥的名下,你可要求振兴公司退款并赔偿你的损失。如需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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