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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2月到单位工作,2009年5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各保险,至今已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在,2013年7月或者8月,单位面临解散问题,求教,我该如何争取赔偿? 按照劳动发赔偿,我的工作时限应该是算4年还是5年? 另外,刚进单位的前6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能得到双倍工作的赔偿吗? 谢谢~

其他 2013-06-19 13:2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应该算5年。建议来电详询。
  • 你好,工作年限是五年,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可以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应该算5年;刚进单位的前6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向单位主张。
  •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应该算5年;刚进单位的前6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向单位主张。
  •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领导不同意按照法律执行 ,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提出补偿申请。 在股东新成立的公司进行工作,依然可以向A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如果A公司支付了补偿金,则工龄不再延续,重新核算;如果A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那么原则上来说应该由接续劳动关系的企业来承担之前所有的用工责任,工龄延续,后期的补偿全部由接续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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