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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在南京某部队招待所工作两年有余,得知至今未交任何保险,连正式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现在怀孕一个月,想离职,上司以人员不足为由,不予批复,要走的话一开始扣押的40天工资不予支付。了解到用人单位在用人期间不交任何保险,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可以到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获得相应补偿。请问我女朋友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寻得解决,获得赔偿?单位没有上岗证,只有工作服和粗略的工资单,有单位相应地址的暂住证。

其他 2013-07-01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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