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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为好朋友,1999年11月,马某由于回城没有住房,吴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马某,双方签定了书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房屋租期5年,在此期间,吴某不得将此房屋出售或转租,马某也必须按月交300元。2000年张某看到此房屋,便愿意以50000购买,吴某于是找马某商量,马某也表示也愿意出50000元,吴某于是卖于马某。双方签定买房合同,合同规定:马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购房款一次交清,合同自签定起生效,双方签定合同之后,张某得知,又表示愿意出60000元购买,吴某不禁后悔,,于是与马某商量,希望其加价,马某认为双方已经签定了协议,房子就归自己了,吴某无权再卖,因此不愿意加价,吴某一气之下将房屋卖给张某,双方签定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几天后,张某带人来装修,马某拒不让房,张某就强行将马某的衣物,家具扔在院子里,并造成一定损坏,马某向法院起诉马某与

其他 2008-06-14 2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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