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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江市农村房屋拆迁时,我自己的房子,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户主是我的名字.小孩子在单位领导的胁迫下,小孩子只好为我代签了同意拆迁的补偿协议合同.(签的是孩子名字+代),请问;我没有同意的合同,没有我的签字有效吗? 10多年前就合法领取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在城市拆迁中,拆迁工作人员却说是不合土地法的,拆迁工作人员这样的说法有根据吗?合法吗?,我该怎样坚持???

行政复议 2008-06-14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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