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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在试用期,我是本月18号提出的辞职,18号和19号正常上的班,也没有太多的事干,由于最近要结婚太忙了,所以和领导说20号就不过来了,如果招上新人给我打电话随时过来交接工作,我们是每月的18号发工资,下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我19号走的时候我们十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20号听同事说他们的工资发了,所以我给公司打了个电话说去拿工资,但是公司却说我离职,工作没有交接,所以不给我发工资。问:我11月份离职,他有权力扣我10月份的工资不发吗?我问公司,公司说没有交接就不发,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样说合理吗?公司说让我拿出法律条文给他,我应该怎么办?请律师能详细说明一下,十分感谢。

其他 2009-11-22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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