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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陈述: 一、本人自2001年1月3日起服务于深圳市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至今7年6个月,期间历任电工——小电子产品开发——电子部主管。工资逐年从1200增至2000元月薪28天+300元岗位津贴。超出部分算加班,加班部分公司只按正常8小时计算并且计算比例为1比1,超出8小时外从未计算加班费。 二、2007年10月由于公司经营策略改变,决定解散电子部,电子部所有文员及开发工程师(服务公司一年半)都相继先后离职,公司均按相关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惟有本人因是公司老员工没有收到公司的离职通知,本人思想上也有所准备将离开公司,2007年11月本人找公司老板谈话,老板说暂不让我走,说后续公司还会有电子方面的开发项目。而后我要求老板加薪并取得老板同意,公司于2007年12月份正式以津贴的形式给本人加了工资。 三、2007年12月中旬公司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本人续签一年合同,而且合同中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空白并甲方无盖章。主要焦点为月薪2000元/28天(月)现签为1300元/22天(月)。公司的解释为适应新的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28天后有6天算加班×2倍,综合工资已有2000元。 四、20008年元月本人拿到2007年12月份工资为基本工资1241(21天)+加班工资827(7天)+岗位津贴300+交通补贴150+房补300+伙食补贴150+社保130元,减去房租120-水电约80-伙食150-社保130元,大约实际工资2800元以上。 五、2008年元月中旬公司又以暂无正式开发项目为由将本人调本公司维修组任维修员,并做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由于变更合同约定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人在变更合同上签字同意。 六、由于8小时外分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故本人2008年在正正常上班8小时后,每星期只安排三天时间晚上各加1.5小时.。2008年5月27日机修组早会结束后机修主管留本人谈话,要求本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必须加班至少1.5小时,遭本人拒绝。 七、2008年5月31日,本人上班后大概9点左右人事通知保安不让本人上班,并限制本人所有加班,即每月只能拿到22天的基本工资加以出勤天数计算的各项津贴大概共2000元左右,减去以上各应扣项,可能工资1700元左右。因此本人决定离开公司。 八、本人认为公司的行为是对员工维护正当权益的打击和报复,严重失去了对待员工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是对员工依法维护正当权益行为的严重挑衅,是对劳动者人格的歧视。(公司机修组其他同事以及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可以出勤28至30天。) 我能否以以下理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乘人之危,在拒付加班费的前提下,协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遭劳动者拒绝后,歧视劳动者人格,采用变相手段减少劳动者收入,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以期诈、协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可以得到以下补偿吗? 一、请求支付本人2001年元月2008年6月期间本人所有8小时外加班费。 二、请求支付本人2001年元月2008年5月期间本人周六、周日8小时内加班所有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请求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本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 2008-06-16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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