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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了两个外地人发起成立的有限公司,他们收了钱注册成立公司后就不知去向,我向法院起诉(“损害股东权益”),立案的法官说应该告公司,把那两个股东列为第三人,可是主审的审判长却说我应该把那俩人(他们注册时自封为董事长、总经理)列为被告(那就应该到两个外地人的家乡去告他们),把公司列为第三人。同一法院的两个法官的看法都不一样,还都宣称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案子至今半年多了,竟然无法审理,真荒唐。请问律师有何高见?谢谢!

诉讼 2013-07-17 1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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