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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是独生女,按照当地的政策独生子女的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我跟我的同事都没有报销过不知道怎么报销,有没知道的告诉我一下关于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的问题?

妇女儿童权益 2009-11-25 16: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问题: 根据徐政办发[2000]125号《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关子女医药费报销实行“单位管理,定额到人,现金看病,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管理办法,我单位确定市一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院6家非营利性医院为子女医疗定点医院。   2、子女享受医疗待遇到18周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3、由于医院现以本医院药房出具的领取药品明细单取代“双处方”,故报销时凭病历、医疗费发票和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4、确需到药店购药的患者,也必须凭病历、药费发票、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复印件或药房的药品明细单到单位按规定报销。   5、超过定额部分报销比例:   ⑴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80%,乙类药品报销6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⑵计划内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70%,乙类药品报销5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⑶计划外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报销比例   0-7周岁,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40%;   8-18周岁,甲类药品报销50%,乙类药品报销30%。   6、定额内结余部分,80%奖励给子女家长。   7、子女医疗费用开支(含超支部分),上半年由子女父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下半年由子女母亲所在单位报销并兑现奖励;子女父母双方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其子女医疗费主要由在市社工作的一方承担。   8、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经负责子女医疗费报销的家长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急诊可先就医,后补办手续,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家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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