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事实与理由 因第一被控告人起诉控告人借款合同(2013)台天民初字第1116号一案,事实情况如下: 1、第一被控告人说:“2012年8月开始第二被控告人出现还利息逾期情况”。至2012年12月27日到期还本息前,第一被控告人一直没告知控告人,也没做到放贷后信贷员管理的职责…,严重失职。放任第二被控告人在2012年12月13日注销天台县**有限公司,无偿转让厂房、财产给亲戚戴以东经营(现厂名为天台县**厂),汽车无偿转让给亲戚戴**等等。逃避还偿债务。 2、被控告人合谋伪造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提供假收入、个人借款调查资料、证明等。第一被控告人起诉法院时,隐匿证据,未向法院上交个人贷款申请表和个人借款调查资料、证明等。原因是资料造假,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担保合同38条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经营贷款金额为50万元”, 这不符事实推理依据,是虚假的民事诉讼,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3、到新城**行签署个人申请表和借款合同时,是同一天下午4时许(2011年12月下旬),具体日期记不清,第一被控告人指令控告人“先签字办好手续”,并说:“签署日期不用写”。第二被控告人说:“担保数额等上面审批下来才能确定”,就这样控告人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签了空白合同。现第一被控告人信贷员签署伪造时间不是同一天,不是控告人所写,笔迹可以验证。以上种种,可以说明该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担保数额,签字时并未明确(空白)。 4、贷款前,控告人同第二被控告人约定好担保10万元,在签署合同时,当被控告二人面口头也说过,最多担保10万元,个人贷款申请表上也写明贷款金额为10万元,控告人才签了字。现担保合同上金额为50万元,已远远超过事先约定,也脱离违背了县级公职人员借贷担保的一些相关规定和实际尽受担保能力。不知被控告二人怎样合谋虚构事实,狸猫换太子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已涉嫌借贷诈骗罪,该放贷行为系严重违规。请求依法追求被控告人的相关责任,认定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其他 2013-07-08 21: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