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一老人有一套承租的偏单房,大儿子小三口和老人住一间,二儿子小三口住一间,住了十几年后,大儿子和媳妇陪同老人去农村老家居住并侍奉他,大儿子的孩子在这间居住,三年后,去年,老人去世,二儿子想要将这套房的承租人变更他名下,请问合理合法吗?是否可以大儿子,二儿子各承租一间,还是由老人的二儿和大儿子的孩子(已经30岁)各承租一间

其他 2012-09-23 04:32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老人去世,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1,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所有的子女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2,继承法里规定的子女,是指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男女平等。
  • 老人去世后若没有立遗嘱,则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老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对于已故子女的遗产,父母有法定继承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 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 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 权利。”另外,合法的债务也受法律 保护,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 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 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务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但考虑到清偿债务可能使某些继承人 无法生活,故继承法意见第61条特别 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 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 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 务。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 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 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 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 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 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 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 所得遗产偿还。
  • 1、公产房变更承租人需要全体有权承租人达成一致,书面同意,二儿子想单独过户,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可以采取分户承租方式协商解决
  • 原承租人去世,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但需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所以二儿子想单方承租也是不现实的行为。
  • 可各承租一间。但最好当面谈比较好。
  • 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与律师面谈。公房也可以分户。
  • 欢迎来电15981969444咨询本人。
  •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公有住房也有价值,这个案件涉及继承,现在老人去世,要析产,继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