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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6月在公司上班的,职位是经理,09年5月开始休假到11月(其中产前假3个月,产假3个月,总经理批准的),上班期间我的工资总额是2800(其中基本工资1500,岗位补助1200,车费补贴100),另外加绩效工资。但是在我休假期间公司总经理辞职了,现在我回来上班了,新任总经理给我产前假没有工资,产假工资每月1500,共3个月。但是上班后公司以原部门已不存在为由,把我降我普通员工,工资1800。请问: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2。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产前假的工资?3。直到现在公司没有为我买保险,但我的劳动合同签了三年且从09年1月开始的,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上全部的保险?4。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应该怎样去做?谢谢

其他 2009-11-30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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