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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月进入一家民企工作至今,在2013年6月29日接到人事经理电话通知要求我自动离职,(由于公司不按劳动法: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我不同意后,人事经理和我协调部不一的时候,给我寄来工作知会函(7月1日寄出我7月6日收到知会函)安排我7月6日回到公司总部向直属上司述职和参加为期一个月的个人培训,否则按旷工处理。在我负责的工作地点离公司总部距离2700多公里,现在人事经理故意刁难规定只能乘坐火车(乘坐火车要37个小时),同时住宿和吃饭自理(我在2013年4月15日参加公司部门培训时,是乘坐飞机和公司统一安排住宿和吃饭)。当时我为这事和人事经理联系,人事经理叫我找直属上司联系,直属上司叫我找人事经理联系,都在互相推辞。由于我身体不舒服在7月2日至7月4日在看病,7月6日上午收到知会函我无法在不乘坐飞机的情况下当天到达公司总部,7月11日公司给我寄来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7月14日收到)说按我旷工3天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请教律师,现在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和不给予经济补偿是否合法?请指教谢谢!

其他 2013-07-28 1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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