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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被告人魏志在公司宿舍休息时,发现在公司外盗剪电缆的张荣和陈永,遂前往制止,在追赶过程中,张不慎跌倒在地,陈持铁剪与魏对持.魏为防止两人冲过来殴打自己,在张准备爬起身之际,用钢棍击打张的头部.经法医初步检验,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魏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事实.法律规定.理论和法律分析去分析此案.

刑事辩护 2009-12-10 0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防卫过当。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 魏志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 魏志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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