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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98年在此单位工作至今,03年单位才与我签订合同交纳保险,到今年8月底我的合同就到期了,在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待遇的情况下,我想终止与其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我想问一下:(1)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支付我11年补偿金?还是按鲁劳社[2002]44号文件规定只支付2002年以前的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补偿?(2)98-03年间的劳动保险,是否应按山东省劳动条例二十九按当时月最低工资的3倍支付我? 以上两条是我在网上查的,不知是否正确?还是国家或山东省或烟台市有其他具体规定?请予详细解答,谢谢!十分着急!

仲裁 2008-06-22 1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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