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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要求日工作12小时,月安排4天休息,且只给500元加班费(说是按基本工资1030元算的),且如果还要另外再要求加班只按基本工资1030÷26天÷8小时*加班时数计算加班费,且公休日要求加班也是如此计算的。请问这样计算是否合……

其他 2013-08-08 09: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理的,员工工时标准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300 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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