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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22提出离职,离职日期为7/25日,按流程应该提前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但主管不批,我25后就没去上班,主管现在算我旷工,公司规定旷工1天扣3倍工资,旷工三天算旷工自离,扣9天工资,这是合劳动法吗?我在昆山 且我们公司年假是按入职开始算,就是7/1号入职,到第二年7/1就享有5天年假,我本来到7/14有5天年假,我也未休,请问应该如何赔偿?

其他 2013-08-12 0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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