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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2000年身亡,老母亲在2006年拼了一个外地人,2008年母亲老家房子动迁,赔到18w,赔钱时都由独生女签字的,后把钱存到银行15w,由女办理存钱签字的,存折是母亲的名字。老家房子动迁后两人搬到我家长住,2009年母亲生病胃癌开刀后,那个人就离开了至今,母亲今年疾病复发身亡,现在存折丢了,银行要继承人证明才能拿钱,公证处不给办,原因是,存折是同居时存的,要叫我把那人叫来签字才能办理。 问题1:同居关系时母亲存的存折是共同财产吗。 问题2:那人自己走了到现在,能确定同居关系终止了吗,存折跟他还有关系吗。问题3:关于同居时我妈存的存折怎么理解,划分和确定这存折是共同财产呢。问题4:公证处不给办理继承人的证明,那个人原来的电话不通,他家不认识,我到那去找呀,这不是难为我吗,假如找到他他不来或他要分钱怎么办呀。问题5:起诉银行的话,没继承人的证明也没理由告银行呀,怎么办呀。

其他 2013-08-12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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