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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2007年3月8日认识后求婚称自己是再婚,与老母亲在一个住宅里分开住,有四间住房,19间出租屋,有工作,姐姐与老母亲同住,想与女方成家立业,生儿育女,共同伺候母亲,女方同意;不久,男方与哥哥带着亲朋好友到女方家订亲,4月23日男女一起领了结婚证,4月28日举行了婚礼,下午,男方、哥哥、母亲、姐姐带着亲朋好友与迎亲车队把女方接到了住宅送进了男方的住房,接待并送走了双方的来宾;11月20日男女领到生育指标证,2008年2月20日男方因公死亡,5月24日男方的儿子出生。7月29日男方的儿子、妻子与母亲继承了抚恤金并进行了公证,此后男方的妻子与儿子俩人的生活得不到照料,女方带着小孩回了娘家。因市区老路扩建项目,2012年3月29日男方姐姐以自己的名义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协议书,拆迁243.6平方米,置换到90平米一套、70平米两套安置房与31305补偿金。直达2013年3月女方无法回到死亡男方的住房,2013年4月整个住宅、19间出租屋与死者的四间住房被死者的哥哥、姐姐和母亲以290万卖掉,哥哥用43万给母亲买了一套住宅与姐姐同住,并让母亲立下了‘死后整个住宅由姐姐继承’的遗嘱,其余的钱在亲戚中分配完毕。哥哥称弟弟没有遗产,因此死去的弟弟的儿子与妻子在原来的住宅没有一毛钱的份,也就没给分。双方无法协商后,死者的儿子与妻子把死者的哥哥、姐姐、母亲与叁与分钱的俩个姐妹以遗产争议告上法庭。母亲与俩个姐妹没有到庭,庭审时,被告哥哥拿出一份1.8亩地的农村30年地契,称弟弟的四间住房是自己借给弟弟住的,原因是死者生前有俩块土地,一块4分地变卖后出去做生意赔了,回来后没地方住,才借给死者住的,一块5分地给了专员安排了工作;姐姐也声称弟弟住房是被告哥哥的,弟弟婚前没有财产。原告向法庭只提供了结婚证、死者的身份证,登记日期为2006年3月8日‘户主为男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死者户口本一页复印件,审判长几次称原告得不到任何遗产,原告面临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请问;1.原告能否以被告哥哥、姐姐、母亲等被告婚前共同隐瞒了死者一无所有真相,没有行使对死者四间住房权属的告知义务,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及原告方的父母与亲属被骗,做出了错误的决定,把原告嫁给了被告的亲属,申请法庭让被告哥哥出示死者的借房借条,否则认定死者婚前的四间住房为死者的财产,因为死无对证。2.根据上述,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是什么。3.如果败诉,能否以上述事实提起侵权诉讼,申请多少赔偿。或者让被告提供由死者认可的借房借据或令死者还房的有效裁决,因为死无对证。希望能得到各界律师与爱心人士的帮助与指导。谢谢。

其他 2013-08-19 0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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