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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就不正规,没有按照要求帮员工缴纳社保钱。公司怕因社保引起的纠纷,就在合同里写上了2000元基本工资加上600元的各项保险金额,公司还口头承诺说工龄满一年涨200元,另外还有饭贴补助。因缺乏社会经验,就签了这个不成文的合同。 今年,原来合同到期了,现在公司更改为正式合同,公司起初不愿意承担公司缴纳的社保钱,公司认为2600元里面就包含了员工的工资以及社保。公司按照最低社保基数及公积金基数加起来金额约等于1200元全部算在员工头上,这样算下来,能拿到手的就只有1400元。在协商下,公司愿意承担公司应出的社保及公积金钱(总共为828.6元),但是公司要扣除我原本工资的600元各项保险钱,以及220元的饭贴来作为公司缴纳的社保钱。这样算下来我只能拿到基本工资2000元,还要减去自己应该缴纳的370元社保及公积金钱,到手只有1630元。公司承诺的一年工龄200元也被缩减到100元。 如今的这种合同完全不能让员工接受,起初应聘这家公司看的是工资、福利、工龄钱。到头来饭贴福利取消,工龄奖金缩减,这明显就是剥削劳动者。算下来,实际上公司新合同就比原来合同多交了元的社保钱,其它都是由员工个人承担的。 请问,公司是否侵犯了员工的权益?如果我拿着原来的合同是否能对该公司进行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去年一年的社保钱?去年我就一直自己缴纳的三险,不知对赔偿有否影响。个人缴纳社保是在来这公司之前就一直自己缴纳的。

其他 2013-08-27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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